2025年11月20日,人社部网站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该文件对工伤认定中多个争议较大的情形作出了进一步细化,旨在统一认定标准,减少实践中的纠纷。
笔者通读文件后发现,《意见(三)》重点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关键概念作出了具体解释,增强了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2025年11月20日,人社部网站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该文件对工伤认定中多个争议较大的情形作出了进一步细化,旨在统一认定标准,减少实践中的纠纷。
笔者通读文件后发现,《意见(三)》重点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关键概念作出了具体解释,增强了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前段时间写了一篇关于“交通事故致死无法认定工伤?遗属可申领“非因工死亡待遇”(附山东省标准)”的文章,主要介绍了关于因病和非因工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然而,在工作中不幸受伤,构成工伤的情况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呢?本文将结合山东省政策,详细梳理工伤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在上班或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若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则无法认定为工伤。此类情况,以及非上下班路线发生的交通事故致死,虽不构成工伤,遗属仍可能有权申领“非因工死亡待遇”。以下对该问题进行梳理说明。
一、什么是非因工死亡?
非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死亡,包括疾病或意外事件(如不构成工伤的交通事故)。其对应的待遇,与“因工死亡”(工伤)待遇相区别,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对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身故后其遗属的基本保障。
[朱彬]律师(济南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与案件代理服务。如您有明确法律纠纷需委托代理,或案情复杂需深入法律分析,可添加本人微信或致电:[15966661059] (添加时请注明:案件类型+城市)。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更多介绍:朱彬律师。
Powered By Z-BlogPHP 1.7.2
鲁ICP备13025262号-2 济南律师 朱彬 zhubin.cn.